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醫保聯〔2022〕15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21〕59號)等文件要求,省醫療保障局、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21〕59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賬戶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為參保城鎮職工設立的醫療保險專用賬戶。
第三條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按定額計入,于2023年年底前分兩步達到計入標準。第一步,各地不晚于2022年底前啟動,以本統籌區2021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作為固定基數,并按原比例計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金額;第二步,各地不晚于2023年年底前啟動,根據本統籌區2021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8%統一計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金額。在職轉退休的職工,從次月起為其變更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按照統賬結合模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在職職工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在職職工計入標準調整與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計入標準調整的第一步同步。
第四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標準為參保人員逐月計入個人賬戶資金。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自中斷之日起暫停其職工個人賬戶計入,待足額補繳后,補劃其應計入的個人賬戶資金。
第五條 個人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滾存積累。
第六條 個人賬戶結存資金實行積數計息法,結存資金和新注入資金,執行結息日銀行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優惠利率,按日計息,按年結息,結息日為每年12月31日。年中如發生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繼承,在辦理停退保時同步計息結算。
第七條 職工醫保關系變更時,應申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業務,個人賬戶余額隨同醫保關系轉移,如轉入地醫保部門無法接收個人賬戶金額導致不能隨同轉移的,可申請辦理醫保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參保,終止參保業務完成后,可申請辦理醫保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第九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完善線上及線下服務渠道,方便參保人員申請建立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使用賬號(以下簡稱“家庭賬號”),登記其家庭成員(包括參保人員本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信息。家庭賬號登記后,其他家庭成員無需重復登記確認;參保人員可以變更或撤銷關聯的家庭成員信息。
第十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完善醫保信息平臺,支撐個人賬戶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支撐個人賬戶支付本人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支撐支付登記的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本人使用的個人賬戶支付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超出支付標準部分除外)納入各類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累計范圍。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障部門建立對個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結算等環節的智能審核和監控。完善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更好發揮部門聯動的綜合監管作用。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及家庭成員違法違規使用個人賬戶醫?;鸬?,按相關法律法規及醫保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醫療補充)等險種的,涉及個人賬戶的其計入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級醫保經辦機構制定全省統一的個人賬戶家庭成員共濟使用規程并組織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個人負擔是指個人自費與個人自付的費用合計,個人負擔費用支付包括個人賬戶支付和現金支付。個人自付是指參保人發生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報銷后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個人自費是指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而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實施后,我省現行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官網)